「深圳小三取證」起訴離婚第一次沒判再起訴會判離婚嗎
發(fā)布日期:2024-08-19 22:40:13 瀏覽次數:467
根據法院的判例原則,是否準予離婚的決定主要取決于夫妻關系是否破裂,而不是取決于案件是否首次提起或是否經過多次訴訟。
根據我們在實踐中的觀察,如果夫妻一方強烈反對離婚,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法定離婚事由的存在,在原告首次提出離婚申請時,法院通常不會作出離婚判決。
若在這段時間內無法達成和解,原告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,法院往往會認為雙方感情確實破裂,而作出離婚判決。
《民法典》第1079條
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,可以由有關機關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。
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,應當進行調解;
如果感情確實破裂,調解無效,應當準予離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調解無效的,應當準予離婚:
(一)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;
?。ǘ嵤┘彝ケ┝蛘吲按?、遺棄家庭成員的;
?。ㄈ┯匈€博、吸毒等不良習慣,屢教不改的;
?。?)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,分居二年;
?。?)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蹤,另一方提出離婚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
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,雙方分居滿一年,一方再次提出離婚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
2.如果第一次離婚沒有判決,第二次提出離婚申請六個月后可以判決離婚嗎?
如果第一次離婚請求被法院駁回,六個月后,仍可以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再次向當地法院提出離婚申請。
如果在此期間,任何一方仍堅決反對離婚,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高達80%。
值得注意的是,根據法律法規(guī)第111條第7款的明確規(guī)定:“對不準離婚的案件,如沒有新的情況或者理由,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提出離婚申請的,法院不再受理?!?/p>
“這意味著,不予離婚的判決正式生效后,原告必須等待半年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,否則法院不予受理。
但也需要強調的是,如果沒有新的情況或理由,原告有權在判決生效六個月后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,此時法院將受理案件并依法進行全面審理。
因此,對于那些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其他嚴重婚姻問題的受害者來說,可以在法院第一次作出不予離婚判決的六個月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,屆時法院將認定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,并依法作出離婚判決。